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進東)
隨著租賃市場的興起,選擇租賃車輛出行無疑是性價比較高的方式之一了。然而,承租人若將租賃的車輛出借給他人發(fā)生事故,受害人損失應由誰承擔?若將租賃的車輛出借給未成年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又應由誰承擔?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承租人及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賠償452965.99元。
2022年10月份,江某強向租賃公司承租了小型轎車一輛,此后卻將該車輛轉(zhuǎn)借給江某武,而江某武此時未成年,江某強對此知情。未成年人江某武駕駛江某強在租賃公司租借的小型轎車,在桂陽縣某路段起步下坡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路邊的行人鄧某,造成鄧某受傷、車輛受損。后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江某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江某強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鄧某無責任。該承租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各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鄧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租賃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租賃給江某強,已盡到審查義務(wù),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江某強從租賃公司租用車輛后,應謹慎駕駛車輛,但江某強又將車輛借給未取得駕駛證的未成年人江某武,其應承擔賠償責任。江某武在事故發(fā)生時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江某武的監(jiān)護人,應當替代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情認定江某武的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江某強承擔30%的賠償責任。租賃公司為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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